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条例》,不断创新完善管理机制,全面优化服务群众的各项措施,积极回应期待群众的。
2008年7月1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试行)》正式实施。在规范户籍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浙江户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目前,随着法律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户籍管理的实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放开、管理、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深入,对户籍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早在2018年,浙江省公安厅就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组织专班开展调查论证,在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基层单位和群众,浙江省公安厅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户籍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户籍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户籍条例》是现行法律和户籍管理政策的集中展示。是对原规定11年来的总结、延续和完善。文章从90篇增加到148篇,基本涵盖了整个户籍管理工作。办理条件更加明确,申请材料更加简单,审批手续更加规范,为群众服务更好,负担更少,效果更加明显,监督管理更加有力。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明确迁移流程类别,放开放宽条件限制。原《户口规定》除大中专院校学生迁移户口有关规定外,涉及迁移条款仅9条,相对比较原则,且各地政策差异大,办理条件、申报材料不统一,与群众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对此,第五章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办理原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并按迁移原因分门别类、逐条逐项制定办理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同时,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放开放松管理限制,实施按居住地登记的迁移制度。其中,第四十条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放宽军属、未成年子女投靠条件,第四十四条放开与城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第五十四条放开市内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落户限制,由“三投靠”对象放宽到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 四、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原则,全面梳理事项,明确权责清单,落实简政放权。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设定了当场办理事项,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派出所审批权限,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并将少数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的事项,委托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此外,简化审批办事流程,缩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了户口登记事项全流程办理程序,明确了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流转送达、确认告知等环节办理时限、办理要求、文书式样;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九条分别制定了依职权注销和迁移户口、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撤销重复户口、查询信息的办理程序。
上一条: 2020年杭州市《居住证》办理指南